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航天育种产业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航天育种产业创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High-Tech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 Space Breeding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缩写CSBIIA。

第二条   性质:由全国从事航天育种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的农业、林草业、中草药、生物医药等领域科研单位、企业及其它机构自愿组成、共谋发展、互助协作、自我约束、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助力国家未来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为使命,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谋划并提出航天育种发展战略建议,开展航天育种交流与合作,提升航天育种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航天育种技术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进程。

第四条   目标:汇聚我国航天育种科技创新资源,构建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导向,以发展航天育种技术与产业为主线,搭建航天育种科学研究、品种选育、产品研发、成果推广的共享平台,建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应用,使航天育种联盟成为我国航天育种领域科技创新服务的共享平台和示范辐射中心。

第五条   联盟挂靠在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接受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管理,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搭建航天育种合作平台,促进联盟成员间合作交流。组织和协助申请国家和地方专项课题或项目,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产学研项目合作,提升航天育种科技创新能力。

第七条   创办航天育种研发机构,与相关单位联合设立实验室和研发基地,共享创新资源。组织开展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应用,加快航天育种成果应用和产业发展进程。与相关机构联合或合作设立研发和产业基金,为联盟成员提供研发和产业孵化基金支持。

第八条   倡导和推动制定航天育种技术规范和行业、国家标准,推动航天育种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九条   为联盟成员争取和提供空间搭载机会,组织搭载材料进行空间诱变实验,为育种科研机构提供经空间诱变的育种试验材料。

第十条   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凝练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举办各类培训、研修、交流等活动;组织参加或举办品种推介展示会、展览会、学术讲座等国内外交流与研讨活动;组织或协助联盟成员开展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创办联盟刊物。

第十一条  服务联盟成员,维护联盟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受联盟成员委托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对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侵犯联盟成员利益的行为提供援助。 

第十二条   承担政府或其他机构委托的项目以及交办的事务;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联盟宗旨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 

(五)邀请或聘请联盟名誉(荣誉)理事长;

(六)聘请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七)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八)制定和修改联盟各项收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十)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联盟成员单位指派代表参加。联盟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大会的半数以上的联盟成员代表审议通过才能生效。每位联盟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联盟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联盟大会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二)向联盟大会提名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三)向联盟大会提交联盟章程的修改草案;

(四)拟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及重要规章制度;

(五)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查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七)决定联盟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办理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单位的代表和其它联盟成员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盟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决定专家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

(四)签署联盟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设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联盟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设立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聘用由联盟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联盟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报告;

(四)起草制定联盟规章制度、联盟发展战略规划等;

(五)提名联盟专家顾问及工作人员; 

(六)对联盟成员履行联盟章程、发展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七)对联盟成员申请加入资格进行审查;

(八)办理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

(九)筹办和承办联盟活动;

(十)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好会费收缴工作以及会费使用情况汇总;

(十一)承办联盟大会、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联盟统一管理和各自业务范围内,可以独立对外开展工作。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加入联盟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承认和遵守联盟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联盟;

(三)具备法人资格;

(四)实际从事和开展航天育种研发、品种选育、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的农业、林草业、中草药、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研单位、企业及其它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理事会审议,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退回;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联盟成员,缴纳会费,由联盟秘书处向联盟全体成员通告并向申请单位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四)录入会员信息库并在联盟网站及刊物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对联盟工作给予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通过联盟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六)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联盟。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二)承担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保守和保护联盟及联盟成员的技术、商业秘密;

(五)交纳联盟会费;

(六)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信誉。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成员不执行联盟决议,不参加联盟活动,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三)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损害和损失,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成员退出或除名后,应在三年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守联盟成员的技术、商业秘密;

(五)联盟和联盟成员可以依法保留对被除名成员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的追责权利;

(六)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由秘书处通知联盟全体成员,并在联盟网站和刊物上公告。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一)联盟成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高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秘书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联盟成员应当知悉,各企业按照法规和市场规则进行的竞争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联盟成员应积极鼓励和促进航天育种产业的竞争环境。联盟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联盟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涉及联盟及其联盟成员重要问题上给予相应提醒和约束。联盟成员应知悉,在联盟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联盟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联盟成员的书面许可,任何联盟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四十二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联盟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